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03民初496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某,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江苏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退休职工。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廖某某、江苏兴宇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孙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