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187号之三
原告:**市泓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焦村镇卯屯村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五原西路商会大厦A座16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三门峡森特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禹王街道汇智空间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泓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森特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市泓森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同年1月11日作出(2023)豫1282民初1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河南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森特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8268.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市泓森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市泓森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泓森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已减半),保全费4161元,共计9811元,由原告**市泓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