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百年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百年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391民初1333号
申请人广东百年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百年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02190.66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百年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为44×××08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2190.6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30.95元,由申请人广东百年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财产,如申请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5天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
审判员  曾日华
书记员  彭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