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百年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百年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1303执1213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百年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1303民初495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3民终674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确认:1、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百年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98156.1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798156.1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百年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外工程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569296.26元。3、本案一审受理费21326.71元,由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21275元,由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权利人广东百年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16501元。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账户汇入案款1565251.36元(该款含赔偿款1548750.36元及执行费16501元),扣留执行费16501元上缴国库,余款1548750.36元应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广东百年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2018)粤1303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书、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3民终6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予以解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石羊支行31×××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79152.58元的冻结措施。 二、本院(2020)粤1303执1213号案执行完毕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少琼
书记员  杨志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