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百年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百年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景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391民初2015号
原告广东百年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景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明,被告惠州市景顺实业有限公司已于原告起诉前注销,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不符合有明确的被告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百年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25.46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林嘉伟
书记员 叶淦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