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百年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广东百年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1303执异6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百年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百年方正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中胜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胜公司对本院(2019)粤1303执2528号案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程序是否严重违法系本案的焦点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第二款:“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及至本案,因被执行人中胜公司始终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1303执252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上述房产予以委托评估。执行过程中,评估程序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南泰评估公司于2020年6月27日作出上述房地产评估报告,其中对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对象特征、评估原则等问题均作出了详细的说明,采用的市场比较法亦属资产评估通行方法,异议人中胜公司仅对评估报告进行盖然性的异议且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异议人中胜公司主张评估程序不合法,对评估参照标准、计算方法及评估结果有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重新选定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涉案房产的价格,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查阅(2019)粤1303执2528号卷宗,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申请执行人百年方正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8)粤1303民初4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中胜公司向百年方正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272849.6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20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8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中胜公司向百年方正公司支付保全费用20000元;3、驳回百年方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8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826元,由中胜公司负担60000元,由百年方正公司负担11826元。因百年方正公司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粤13民终4614号民事判决“1、维持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3民初49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3民初49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3、中胜公司向百年方正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214638.99元;4、百年方正公司对其承建的清泉广场1-11号楼未售房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工程款本金7487488.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驳回百年方正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8912元,由被上诉人中胜公司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百年方正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粤1303执2528号。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中胜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65237元。逾期,中胜公司未履行。经查,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粤1303财保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中胜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区淡水金××大道清泉城市广场××楼××房、××楼××房、××楼××房、××楼××房、××楼××房、××楼××房、××楼××房、××楼××房、××楼××房、××楼××房,查封价值以人民币7840864.69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房产均为本院(2018)粤1303财保106号民事裁定书首查封,该保全查封因立案执行已转为(2019)粤1303执2528号案查封。 2020年3月23日,本院作出(2019)粤1303执25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中胜公司名下上述房产采用网络询价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2020年3月23日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分别向本院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本院对上述出具的网络询价结果取平均值作为财产处置参考价。上述报告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异议期间被执行人中胜公司提出异议。尔后,因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采用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2020年5月28日,本院作出(2019)粤1303执252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上述房屋进行委托评估。同日,本院通过政务通短信平台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短信通知“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下午3:00对上述房产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2020年5月29日,本院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经在名单库中随机摇号选出三家评估机构,最终按顺序确定为广东南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南泰评估公司),其余两家备选顺序为韶关中一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同日,本院通过政务通短信平台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短信通知“本院于今日下午三时在本院207室对上述房产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经在名单库中随机摇号选出三家评估机构,最终按顺序确定为广东南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南泰评估公司),其余两家备选顺序为韶关中一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另,被执行人中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已于同日到庭确认对上述房产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为南泰评估公司,且明确对此摇号确认评估机构为南泰评估公司无异议。 2020年6月27日,南泰评估公司向本院出具南泰估字(2020)报0125-013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20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19)粤1303执2528号通知,告知上述房产评估价值、异议期限等。2020年7月14日,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及通知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
驳回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朱廷科 人民陪审员  董巧英 人民陪审员  陈娘秀
书 记 员  林朋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