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百年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百年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园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1391执48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百年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园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由本院作出作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391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广东园城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如下生效裁判义务:一、广东园城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广东百年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0472元及逾期利息;二、广东园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0626.37元,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并预估执行费6081元。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1391执4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浩龙 审 判 员  徐少雄 人民陪审员  温珊玲
书 记 员  曾祺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