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鞠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411民初311号
原告:江苏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UX4C381,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西大道8号创研中心515室。
法定代表人:吴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原告江苏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自2019年8月7日起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0元。现被告未予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于2019年6月6日向原告借款25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写明:今借到原告250万元,在2019年8月6日前归还。双方未约定利息。后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原告催要无果遂诉来本院。
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500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8月7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