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执3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UX4C381,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西大道8号创研中心515室。
法定代表人:吴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江苏卓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3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
本院对被执行人人员、财产进行了以下查询、控制措施: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和银行存款数额较少,部分账户已经冻结(其中中信银行账户冻结期间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其中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间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
工商信息
经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工商投资信息。
保险、证券信息
经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证券登记信息和保险登记信息。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D578Y0的车辆(注册日期2007/11/10)已经被查封,但因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间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
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限制消费令
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现场调查
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
第三方债权
本院未能实际发现第三人戴明,且通过电话联系,其对债权不认可,故本院无法执行。
2021年4月6日,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责令其如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应在五日内向本院提供。但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现场调查工作记载、执行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人员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本院业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人员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11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倪 超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嘉兴
附终本案件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叁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案目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如下:
一、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中信银行账户冻结期间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间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
二、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D5××××的车辆(查封期间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
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前30日内向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