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民初8959号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创西路5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559991153。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典***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正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8号***厦东座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9MYG1B。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正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285元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成 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