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英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英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3014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英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州路与南京路交叉口东南角华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4WBEM13。
法定代表人:海瑞。
原告***诉被告河南英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 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亚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