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川普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222民初446号
原告: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君县。
法定代表人:王小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川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孔令臣。
原告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川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33元,由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宇
二 ○ 二 ○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冯 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