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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诉被告西安川普现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203民初88号
原告毋建利,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军杰,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川普现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住所地:西安经济开发区凤城7路66号。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毋建利诉被告西安川普现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毋建利于2018年2月1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毋建利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川普现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毋建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毋建利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