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川普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川普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正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04执342号
本院在执行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8)陕0404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45745元及利息17099.5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时间从2016年8月13日暂算至2019年1月30日,直至付清完为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其支付支付一审受理费1854元,并承担该案执行费2373.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400762590043W)银行存款167072.4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超                         审判员 张   正 审判员 刘保祥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