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胜捷消防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市金泰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深圳市胜捷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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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1执55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金泰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89951163H。
法定代表人:黄瑞良。
被执行人:深圳市胜捷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95056。
法定代表人:杨荣华。
台州市金泰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胜捷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1081民初488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台州市金泰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深圳市胜捷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金泰防火门窗有限公司39650元与相应违约金,以及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并支付诉讼费533元、申请执行费562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依法传唤其来法院接受调查。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存款、股权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但未实现扣押。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享有的股权。股权需要公司财务资料并经专业机构评估才能确定是否具有执行价值,为避免无益拍卖,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慎重考虑后决定是否启动对前述股权的处置程序。如需申请启动对股权进行处置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预交相关的评估拍卖费用。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为避免无益拍卖,暂不启动对前述股权的处置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方逾期未提出,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深圳市胜捷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胜捷消防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十日内提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1执55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浚澍
审判员郭军卫
审判员颜明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陈漪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