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3038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樑,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胜捷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男,198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胜捷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饶
书 记 员 **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