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执28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本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坪山大道2003号***云著2号楼2-17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492915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胜捷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农林路交界西北鑫竹苑A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9505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本亚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胜捷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调503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深圳市胜捷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为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且已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调5039号调解书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
执行员 李 涛
执行员 赵 业 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程 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