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胜捷消防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胜捷消防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985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樑,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胜捷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被告:***,男,1987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胜捷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