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602号
原告:绵阳浩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7幢2单元2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B9A0NF。
法定代表人:卢丽。
被告:绵阳恒持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西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570749726W。
法定代表人:卿山刚。
原告绵阳浩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恒持金属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绵阳浩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绵阳浩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绵阳浩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蒲金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舒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