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4执22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恒持金属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重庆市鑫鸿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绵阳恒持金属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鑫鸿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绵阳恒持金属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33310元及利息,尚余3331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执行中通过查询证券、保险、工商总局、银行、互联网银行、公安部车辆、住建局等,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鑫鸿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04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剑
审判员 魏 东
审判员 阳 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蒲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