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893号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东盛建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14464238N,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走马村5社36号。
法定代表人:李马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任玲慧,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巨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6RD67N,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51号1栋1单元12层1203号。
法定代表人:刘杭荞。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东盛建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巨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3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巨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3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3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