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941号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东盛建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走马村5社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144464238N。
法定代表人:李马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任玲慧,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巨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51号1栋1单元12层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6RD67N。
法定代表人:刘杭荞
本院在执行泸州市龙马潭区盛建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巨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巨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63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刘作清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川E×××××号福田牌轻型封闭货车作为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巨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63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35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启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