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7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四川巨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51号1栋1单元12层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6RD67N。
法定代表人:刘杭荞。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769号民事调解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四川巨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巨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亚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彭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