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巨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某某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巨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972号
申请人:泸州**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68号2幢1层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95XQL0H。
法定代表人:阳民。
被申请人:四川巨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51号1栋1单元12层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6RD67N。
法定代表人:刘杭乔。
被申请人:**,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申请人泸州**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巨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泸州**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9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险单号65013128020210000024)及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泸州**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巨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万元的财产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巨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9万元的银行存款。
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或擅自支付存款,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长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官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