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果业集团延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22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果业集团延长有限公司。 延安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果业集团延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3)陕0622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延安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安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5万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3年5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果业集团延长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陕西果业集团延长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有115000元,我院已经过网络司法扣划至延川县人民法院,其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2.本院于2023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果业集团延长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均未实际履行; 3.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经延川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陕西果业集团延长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将被执行人陕西果业集团延长有限公司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延安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果业集团延长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延安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贤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