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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3860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理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910148477。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666985694A。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9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第三人:贵州金源银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盘州路美好家苑小区2-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DQCOC2G。 法定代表人:***,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州市坪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81200118。 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第三人贵州金源银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