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能实业有限公司

昆明平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云南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民辖终7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平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经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永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滇池星城奥宸中央广场****幢*楼*******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昆明平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初96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昆明平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交货地为昆明市西山区前新路口日新中路交叉口的云南龙宇房地产龙润九区10KV配电工程项目(即合同履行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送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当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上诉人应当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在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11民初9683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西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云南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解除合同纠纷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协议各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供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潘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