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寻民初字第199号
原告云南邦立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寻甸县金所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民经理。
住所地:昆明市新发路昆明电器厂办公楼*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邦立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云南邦立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邦立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