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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0238号 原告: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玥,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