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0238号
原告: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玥,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上海建工材料环港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