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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某某与江苏佳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1民初37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1日生,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小军,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佳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高新技术开发区峨眉山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323832872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佳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虹******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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