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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执保10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2月1日生,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小军,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今明,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323832872P。
法定代表人:冯卫。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受理。申请人***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国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虹
书 记 员 袁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