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利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利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执1458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利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彩虹村彩虹花园A6幢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34826320B。 法定代表人:**标。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泷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大成路383号5座之6厂房(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5HCP640。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利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泷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作出的(2022)粤0608民初5774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泷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应退还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利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500000元及利息250000元,共计1750000元;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佛山市泷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分三期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利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于2023年1月15日前支付750000元、2023年5月15日前支付750000元、2023年10月15日前支付250000元;若被执行人佛山市泷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二条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利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执行人佛山市泷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利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75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款项支付之日止)及律师费10000元(扣减被告佛山市泷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款项);本案受理费5500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泷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5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利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费20415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泷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经查,本院执行的***、***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多宗,总金额较大。本院作出(2023)粤0608执1458号执行决定,依法将被执行人***、佛山市泷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分别在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佛山市泷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泷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在查询范围内有除上述财产之外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记录。至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泷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以及征询终本意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在现阶段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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