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凯里市嘉鸿建筑物资租赁站与湖南省华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01民初5411号
原告:凯里市嘉鸿建筑物资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凯里市原凯旋厂内,注册号:522601600212775。
经营者:***,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湖南省华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南小区41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344710954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凯里市嘉鸿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湖南省华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凯里市嘉鸿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0年6月23日以其已与湖南省华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湖南省华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将炉山镇新堡村房建工程项目的所有款项支付给凯里市嘉鸿建筑物资租赁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凯里市嘉鸿建筑物资租赁站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里市嘉鸿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53元,由原告凯里市嘉鸿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