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庭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华庭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1民初13553号 原告:**,女,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母,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华庭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册村村委会东110米。 法定代表人:马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立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华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晁公宪,后勤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延兵,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第三人:北京国泰安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柴冬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利,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庭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庭公司)、北京世纪华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设计公司)、第三人北京国泰安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安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世纪华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立改、装饰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延兵,被告国泰安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 000元;2.被告赔付因装修过程中发生火灾而导致的原告各项财产损失(包括电器、家具、自购的装修辅材及主材、原告私人物品等)共计287 140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原告向物业公司缴纳的装修押金3000元;4.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装修费用103 295元;5.被告赔付原告重新装修支付的各项费用250 000元;6.被告按照每月6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因房屋重新装修而不能入住的损失78 000元,计算期限自被告承诺竣工之日至原告重新装修完成之时;7.被告按照每月500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因房屋重新装修产生的误工费35 000元,计算期限自被告承诺竣工之日至原告重新装修完成之时;8.被告按照每日11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工期延误款25 740元,计算期限自被告承诺竣工之日至原告重新装修完成之时;9.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20 000;10.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2022年5月24日的谈话中,**撤回第九项诉讼请求,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共同签署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后与装饰设计公司签署了《工地垂直化管理协议书》《样板房补充协议》《优惠(赠送)补充约定》《补充协议》《环保装修补充协议》《质量锤协议书》《价格保值协议书》《北京华庭安全协议书》等一些列补充协议,由二被告负责原告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旭辉城4号楼1单元1503室房屋的装修工作,工期60日,房屋应于2021年6月2日装修完成并交付验收,工程款共计11万元整,原告已支付103 295元。被告于2021年3月9日入场施工,2021年5月31日12时许,被告施工人员完成工作离场,15时许因感烟报警器报警,物业经理及保安前去查看发现装修房屋冒烟,遂报警并用室内消防栓进行灭火。后经房山区良乡派出所调查询问、房山区消防救援支队现场勘查确认:房屋内无任何正常用火用电物品,未发现电路异常。客厅、厨房发现3个烟头,起火原因系遗留火种所致。且根据询问笔录、调查认定书及现场照片可以确认:房屋内多个带纸箱尚未拆封的家电、家具、纸箱、衣物等烧毁严重,房屋墙面、门窗、装修装饰材料等皆经过火烧、烟熏、水浸,受损严重。因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各方签署的系列协议,导致原告遭受了重大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装修房屋迟延完工及交付,房屋、装修装饰材料、家具、电器、原告私人物品等严重损毁等),故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赔偿原告的各项实财产损失。 世纪华庭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我方无需承担原告的损失。原告提交的合同中无我方法人签字或者公章,因此我方不需赔偿其损失。 装饰设计公司辩称,1.第一项诉请中合同约定违约金是未交金额的千分之一,违约金数额和计算方式不认可。2.第二项诉请中无票据部分不认可。3.第三项诉请无意见。4.装修损失部分不认可,我方认可两万元,只认可我们装修了的部分。5.不认可第五项诉请,原告未经我方同意就装修了。6.租金损失无约定不认可。7.误工费不认可。8.第八项与第一项重复,不认可。9.精神损失不认可。10.第十项不认可。11.原告的损失是第三人造成的,应该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国泰安居公司陈述意见称,起火与我方无关,我方装完地板并打扫干净之后才撤场,现场没有留下垃圾杂物。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12月24日,**(甲方)与华庭世纪公司(乙方)、装饰设计公司(丙方)签署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旭辉城,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基础施工材料、包部分(或全部)主材,工程期限自开工之日起60日,工程总价款11万元。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违约责任,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包括部分违约)均须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交通费、律师费等)。装饰设计公司在合同上盖章,李克飞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华庭世纪公司未在上面盖章,李克飞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装设设计公司认可李克飞系其员工。 同日,**(甲方)与装饰设计公司(乙方)《工地垂直化管理协议书》《样板房补充协议》《优惠(赠送)补充约定》《补充协议》《环保装修补充协议》《质量锤协议书》《价格保值协议书》《北京华庭安全协议书》等一系列协议。李克飞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其中《北京华庭安全协议书》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约定载明:1.施工期间,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2.乙方应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火、防盗,严格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施工现场内禁止一切火种,严禁在施工现场内生火、吸烟等;…… 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合同。装饰设计公司称涉案合同系其自行设计并施工的,与华庭世纪公司没关系。 2021年5月31日,北京市房山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房消火认简字[2021]0138号)载明现场调查走访情况:询问知情人称物业中控室发现4号楼15层烟感报警器报警,物业经理及保安发现1503室冒烟,遂报警并用室内消火栓进行灭火。起火房屋正在装修中,起火当日上午只有装修工人进入该房间,房间客厅内堆放多个带纸箱包装的家电,无任何正常用火用电物品。经现场勘查,该户客厅堆放的电器、家具、纸箱、衣物等物品过火烧毁,其他房间及楼道烘烤烟熏受损。现场客厅、厨房发现了3个烟头,未发现电器线路有异常情况。火灾事故事实情况:2021年5月31日,房山区良乡镇邢家坞村旭辉城4号楼1单元1503室发生火灾,致使该户客厅内堆放的家具、家电等物品烧毁,起火点位于客厅堆放的物品处,经调查,火灾原因系遗留火种所致。 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调查取证,申请调取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良乡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及询问笔录等。本院依法调取了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华庭世纪公司、装饰设计公司及国泰安居公司对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均无意见。根据良乡派出所2021年5月31日对大自然地板公司李金堂的询问笔录载明,2021年5月31日,其受公司指派到涉案房屋安装地板,期间只有一个装修工人到涉案房屋,很快就走了,其在8点半左右到1503室门口时抽了一根烟,没在室内抽烟。12点半干完活,收拾了一下就走了。走的时候,涉案房屋没发生任何情况。根据2021年5月31日**爱人蔡轩的询问笔录载明,其财产损失为一是装修好的屋子全都被熏毁了,二是物品损失,包括一套燃气热水器(美的牌,价值4799元)、一套烟机灶具组合套装(美的牌,价值4899元),还有一个洗碗机(美的牌,价值5899元);三是三个皮箱的衣物和包,具体价格没法评估;还有一个新买的婴儿床及婴儿椅,这两样大概要2000元左右。装修的负责人说是他们装修公司的责任,会与我们协商,现在装修还没有完工,我们也没有验收。根据2021年5月31日对装饰设计公司工程监理柴海清的询问笔录载明,今天上午安装地板的工人在现场干活,现场的损失是装修完的房屋被熏毁了,还有业主刚买的几样电器,还有业主说的三个皮箱的新旧衣服及包,还有一个婴儿床和婴儿椅。我公司会给复原或重新装饰(部分),损失的物品在业主拉出清单后,我们双方协商解决,对于业主来说,现在还没有完工,我们公司会承担全部的责任。根据2021年6月3日对涉案小区物业经理王尹明的询问笔录载明,其打开涉案房屋的防盗门后,一直有黑烟从屋内往外冒,屋内没有明火,打了119报警电话,一会儿消防员到现场处置了。 2021年10月30日,**爱人蔡轩与装饰设计公司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1.旭辉城4-1-1503**家因失火的装修损坏处,由装饰设计公司进行维修,费用现由装饰设计公司垫付;2.维修期间,**起诉装饰设计公司及国泰安居公司,待法院判决后,国泰安居公司对装饰设计公司或**如有赔偿金的情况下,赔偿金首先要支付装饰设计公司给**的维修费用,剩余部分作为对**的损失赔偿。3.赔偿金数额均由国泰安居公司进行赔付,与华庭世纪公司及装饰设计公司无关,**不追究华庭世纪公司及装饰设计公司一切法律责任。4.如国泰安居公司没有赔偿金的情况下,**二次修缮费用由合同内两公司承担,与**无关。 装饰设计公司与国泰安居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国泰安居公司作为装饰设计公司的指定供应商。2021年5月31日,国泰安居公司指派工作人员对涉案房屋安装地板。 在审理过程中,**在2022年1月19日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与装饰设计公司等的合同,但在2022年3月24日庭审中,称涉案合同已无法履行,不要求解除合同。 在审理过程中,国泰安居公司称如果法院认定火灾系其导致,同意在本案中与装饰设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审理中,**主张的损失为二部分:一是延误工期等违约金;二是各项财产损失,包括家具家电、自购的装修辅材及主材、个人物品、装修费、装修押金的损失、重新装修、租房及误工等损失。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双方举证质证,可以认定涉案合同的相对方装饰设计公司,此次火灾经消防救援支队认定为遗留火种(烟头)所致,**与装饰设计公司在《北京华庭安全协议书》中明确了装饰设计公司的安全管理义务,装饰设计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造成火灾的发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按照合同相对性,应由装饰设计公司承担责任。综合庭审调查,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的火灾是由国泰安居公司引起的,对其辩称火灾与其公司无关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国泰安居公司称如法院认定火灾与其公司有关,同意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根据双方举证质证、庭审调查及本案合同履行情况,综合考虑现场照片、**爱人蔡轩询问笔录中所称受损情况及提交的损失清单、各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酌情认定**各项损失如下: 一是违约金。因装饰设计公司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财产受损,装饰设计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主张的违约金22 000元,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同一原因造成的违约,其不能重复主张,故对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二是**的财产损失,认定如下:1.烟机灶具、洗碗机、热水器、蒸烤箱等家电损失20 496元;2.婴儿床、婴儿椅等家具损失2000元;3.个人物品损失本院酌定60 000元;4.装修押金3000元;5.重新装修2万元。以上损失合计105 496元。关于原告主张自购的装修辅材及主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因火灾所致,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装修费,双方针对相关款项下的合同已履行完毕,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租房及误工损失,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对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过高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世纪华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违约金22 000元; 北京世纪华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财产损失共计105 496元; 北京国泰安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第二项判决的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41.759元,由北京世纪华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和北京国泰安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雨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