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64741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告:***,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告:北京华庭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册村村委会东110米。
法定代表人:马亮。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华庭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郭天天
二〇二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书记员 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