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庭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执74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华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成寿寺路136号院7号楼2层201。
组织机构代码:MA008XXXX。
法定代表人:晁公宪,技术总监。
被执行人:北京华庭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册村村委会东100米。
组织机构代码:MA019XXXX。
法定代表人:马亮,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北京世纪华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庭装饰公司)、北京华庭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庭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华庭装饰公司退还***已付工程款43750元;华庭装饰公司、华庭建筑公司给付***违约金39000元;华庭装饰公司、华庭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华庭建筑公司已将64000元、迟延履行利息284.9元及案件受理费1994元履行完毕。华庭装饰公司则未履行义务,经网络查控,华庭装饰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网络资金账户等财产登记、银行账户内余额不足,我院依法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额度冻结。后对华庭装饰公司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12月16日前往华庭装饰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调查。
经查,华庭装饰公司注册地无人经营,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员工均未能联系到,其公司内装修物品等均已拆除,现场仅剩余装修垃圾。经向该公司地址附近其他商户调查,其他商户均称该公司已倒闭并搬走。另查,华庭装饰公司还涉及多起案件纠纷,已被多家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亦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雪林
审判员  崔 扬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