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38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华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成寿寺路136号院7号楼2层201。
法定代表人:晁公宪,后勤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延兵,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庭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册村村委会东110米。
法定代表人:马亮,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5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世纪华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庭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22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世纪华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世纪华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世纪华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北京世纪华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丽丽
审 判 员 玄明虎
审 判 员 沈 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延昭
法官助理 张韵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