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4182号
原告:北京华庭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册村村委会东110米。
法定代表人:马亮。
被告:***,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华庭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庭公司)与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北京华庭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偿还华庭公司200万元本金及利息;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山东裕满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称因工程需要向华庭公司借款200万元,2020年8月17日,山东裕满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华庭公司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期限为四个月,同日***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2020年12月19日借款到期,山东裕满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按期还款,故华庭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庭公司提供的被告***的个人身份信息不详,邮寄地址无法送达,且在法院通知后华庭公司仍不能提供正确的被告信息,不能明确被告身份,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北京华庭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再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 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耿瑞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