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5330号
原告:**,女,1982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庆丰路西绿地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市华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徐州软件园**楼**西半层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市华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梁 伟
审判员 丁 贺
审判员 杨 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