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民初5348号
原告: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祥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沂轩,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辉。
原告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文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