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3047号
原告:陕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北京某某(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陕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巠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晗
书 记 员 杜妍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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