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如德置业有限公司

陕西如德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1民初7406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如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913609737710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如德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如德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如德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陕西如德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致原告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产生的损失207265.93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0日原告入职被告处,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总工程师,合同期限为2020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9日。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2020年7月7日原告突发疾病,被送至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诊断为主动脉夹层动脉瘤、高血压二级,进行手术治疗,花费医疗费用207265.93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市劳人仲案字〔CB2021〕第364号裁决书;2.住院病案,证明因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应支付原告医疗花费207265.93元;3.原告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纳凭证;4.原告入职陕西中辉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该公司为原告交纳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纳凭证;5.原告与渭南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通话录音,证明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被告陕西如德置业有限公司对原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劳动仲裁裁决书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原告在入职时填写入职申请表时,双方约定在三个月试用期满之后,需要向公司提交转正申请。由于原告一直没有提交转正申请,所以公司没有给原告缴纳医保。对证据2原告住院病案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高血压不属于突发病。对证据3、4、5真实性均不认可,人为证据上没有公章、参保证明与被告无关,对通话录音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不发表意见。 被告陕西如德置业有限公司辩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在劳动仲裁送达之后,被告已经按照裁决书裁决向原告支付了相应费用。原告生病是自身原因,不是因公患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不等同于医保报销的费用,且医保可以报销的费用也不是没有缴纳医保而导致的损失。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入职被告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总工,合同期限为2020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9日,月工资为试用期每月6000元,转正后月工资8000元。2020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转正申请。2021年7月7日原告因突发疾病被送就医救治后,再未到岗工作。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保,未安排原告年休假。原告2021年10月11日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表示同意。后原告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确认2021年10月11日与陕西如德置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要求陕西如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2.支付2020年4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8000元。3.支付医疗期病假工资18000元。4.支付2020年3月15日至2021年10月11日共计15天未休年假工资16551.72元。5.支付未缴纳社保致其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而产生的损失207265.93元。6.补缴2020年3月至2021年8月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用。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2月8日以市劳人仲案字〔CB2021〕第364号裁决书,裁决:一、陕西如德置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补缴2020年3月至2021年8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失业保险费用(具体数额应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企业应缴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各自承担)。二、***与陕西如德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三、陕西如德置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609.5元。四、陕西如德置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带薪年假工资1471.26元。五、陕西如德置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2021年7月至8月病假工资16800元。六、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送达后,***不服向本院诉讼。 另,原告住院花费医疗费用20833.18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诉状、被告答辩状、市劳人仲案字〔CB2021〕第364号裁决书、住院病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纳凭证、通话录音、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原告入职被告单位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保,原告患病就医后不能享受医保待遇,被告理应承担原告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审理中,本院对原告医疗费用中医疗保险应承担部分以及个人应承担部分,委托有关机关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关以“原告以自身疾病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其鉴定与损伤无关”为由将卷宗退回,而未予鉴定。现本院酌情按照原告已支付医疗费用的75%判定为医保承担费用,即确认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155449.45元(207265.93元×7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陕西如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支付医疗费损失155449.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陕西如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同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石 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