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御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老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御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4民初7402号
原告:上海老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东路945弄1586号。法律文书确认送达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北路399弄13号301。
法定代表人:李正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道,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御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沙江路3131号5幢J2894室。
法定代表人:黄晓洲,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老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御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2年7月26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6,224.6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326,224.6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起,被告因装修工程需要从原告处购买黄沙、水泥等建筑材料。2021年2月1日,双方按照各个项目工地对账结算,被告累计结欠原告货款326,224.6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涉讼。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对账单,确认尚有10个项目合计570,528.38元未付。
2022年1月,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326,224.6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原告称:本案诉请的326,224.6元货款系上述未付款扣除了对账单序号2项目244,303.78元未付款后的金额。序号2项目属双方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已另行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以上事实,有对账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作为买方即负有按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被告与原告对账确认未付款金额后,仍拖欠不付,显属违约,应承担偿付欠款和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民事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御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老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26,224.6元;
二、被告上海御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老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326,224.6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93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筑慧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何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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