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御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彼之度沐浴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3021号 原告: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路3131号4幢中区108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彼之度沐浴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288号2幢1楼101室、2楼整层、3楼303、304、305、306、307、308、309、310、311、312、313、314、315、316、317、318、319、32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翙苒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599号1008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彼之度沐浴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翙苒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