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3063号
原告:上海升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388弄1-14号4幢2层A区23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沙江路3131号5幢J289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升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升迈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升迈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升迈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健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 静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