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福合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飞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24财保164号
申请人:徐州福合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1MA1XTBP9X0,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奎山路塔北4#-B-102室。
法定代表人:*金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保,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飞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WBPLN86,住所地睢宁县双沟镇幸福里小区76号。
法定代表人:董叶善,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徐州福合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飞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9万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福合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飞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9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