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03民初3114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州市城南开发区两山口钢膜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江苏飞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华清寰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木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李木喜对江苏飞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华清寰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以769050.24元为限,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李木喜对江苏飞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华清寰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以769050.24元为限。
保全费4365.25元,申请人徐州市城南开发区两山口钢膜租赁站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席 莹
书记员 孙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