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财保39号
申请人:成都溢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华冠路200号1楼109号。
法定代表人:阳康红。
委托代理人:宋宸,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丽丽,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丰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4栋13层6号。
法定代表人:冯裕航。
成都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成都溢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丰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仲裁一案,现委托法院对被申请人四川丰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成都溢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在1045700元限额内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成都溢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四川丰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0212××××5515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在10457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黎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采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