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九安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某某(深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等与重庆九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民初383号之一
原告: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关崇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逸超,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绮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逸超,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九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程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来珠,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玲,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九安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来珠,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玲,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深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九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九安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深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深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深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5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唐 楠
审 判 员 卢 敏
人民陪审员 刘 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