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民初383号之一
原告: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关崇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逸超,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绮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逸超,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九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程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来珠,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玲,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九安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来珠,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玲,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深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九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九安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深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深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深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5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唐 楠
审 判 员 卢 敏
人民陪审员 刘 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