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九安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九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某某(深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民辖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九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一号新天泽国际总部城7幢1单元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
法定代表人:关崇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金鸡路五号田厦翡翠明珠写字楼三期2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新疆九安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499号龙海置业综合楼6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九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疆九安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01民初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重庆九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并未提供其所诉侵权产品的制造、使用等行为地在乌鲁木齐市发生的合法有效证据,实际上产品是在重庆市南岸区上诉人住所地制造。另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南岸区,并不在乌鲁木齐市辖区。请求依法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01民初38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被上诉人在起诉时提供了被控侵权产品在乌鲁木齐市使用的证据,依据上述规定,乌鲁木齐市即为侵权行为地。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的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重庆九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玉林
审判员****
审判员张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